合約條款
contract terms
茲向貴賓(即精品出售人,以下簡稱『貴賓』)告知(達風嚴選購物/達風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本公司收購商品合約條款如下:
1、本公司向貴賓(即貨品之出賣人)所收購商品之精品、名品,以下均稱「商品」,為確保交易雙方之安全與權利保障,貴賓同意於商品交易時,為保障雙方權益,本公司鑑價人員於鑑定商品時得將交易之全程錄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記錄,如有需要並得使用於與商品交易有關之一切用途,但不限於民事、刑事訴訟、調解等程序。
2、基於法律需求與公司規定,本公司於商品交易時,貴賓均需提供相關身份證件供鑑定人員留存並登記,有關之個人資料,直至商品完全出售時方將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銷毀。若貴賓無法接受則恕本公司無法進行商品交易。本公司將遵守個資法規定,嚴格控管貴賓資料檔案,絕對不會移作他用或洩露使公司以外之第三人知悉,請貴賓安心。
3、貴賓同意出售之商品時,即已明知並同意本公司合約條款之規定,並提供本公司以下保證:
3-1、如貴賓所出售之商品為贗品或贓物時,以至觸犯刑法詐欺罪,除法律原定之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外,並有權向貴賓請求相當於商品定價(或本公司就該商品之對外售價,取其高者計算)二十倍以上之懲罰性違約金。
3-2、貴賓出賣之商品如有瑕疵(以下稱「瑕疵品」),貴賓有主動告知本公司鑑價人員之義務,商品縱經本公司初步檢查後認為無瑕疵,而於爾後發現為瑕疵品,貴賓仍不因此免於民法上瑕疵擔保之責任。
3-3、本公司絕不從事任何贗品、偽品或其他非經原品牌合法授權生產商品(以下均合稱「贗品」)之交易,如貴賓出賣贗品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權拒絕收購。
3-4、本公司絕不從事任何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或任何貴賓無權出賣商品 (以下均合稱「贓物」)之買賣。
3-5、如若貴賓出賣贓物予本公司,本公司依法有權拒絕收購;如本公司知悉商品有可疑為贓物之任何事由,本公司於知悉後,有權取消該交易,並請求貴賓返還全部價金,並依照民法請求一切權益及商譽損失。
3-6、本公司收購商品為買斷制,非典當制或其他附條件之買賣合約。換言之,貴賓若已同意出售並收受全部價金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用原價購回商品,或要求增加收購價金買回。
3-7、貴賓同時應擔保您確實具有出售商品之權利,如因貴賓所出售商品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欠缺,致本公司與貴賓或第三人產生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貴賓或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貴賓並無出售商品之權利等情形),貴賓應依次項規定之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公司;如經本公司同意者,貴賓或第三人得依本公司之定價買回商品,但不得請求解約或折價。
4、本合約為雙方最終之約定,縱先前雙方有與本合約相反之意思表示,仍應以本合約之書面內容為準,,雙方日後如就本合約有所爭議,應以台灣(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北區以北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南區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主。